推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高水平发展(和音)******
中国同中亚五国实现“三个全覆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覆盖、双边层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全覆盖、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全覆盖,将为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注入重要动力
日前,习近平主席在人民大会堂同来华进行国事访问的土库曼斯坦总统谢尔达尔·别尔德穆哈梅多夫举行会谈。两国元首宣布将中土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就推动构建中土命运共同体达成重要共识,并共同见证签署“一带一路”等领域合作文件。这标志着中国同中亚五国实现了“三个全覆盖”,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覆盖、双边层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全覆盖、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全覆盖。
中土两国理念相通,目标相似,利益相连。在两国元首的战略引领下,中土各领域多层次交流合作取得丰硕成果,友好关系日益巩固。中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深化全方位合作,推动构建中土命运共同体,将使两国关系在更高水平上向前发展。中土构建命运共同体是在彼此尊重、坦诚互信、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更好地深化互利合作、照顾彼此关切、巩固世代友好。双方要在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尊重各自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加快发展战略对接,充分发挥中土合作委员会等机制作用,不断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用实实在在的合作成果为两国关系提供支撑;深化执法安全、生物安全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筑牢维护两国发展的安全屏障;加强各领域各层级交流,开展人文合作,深化人民感情,筑牢两国关系持续健康发展的民意和社会基础。这些有利于两国实现发展振兴,为两国人民创造更多福祉。
中土关系进一步提升,体现了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的高水平发展。31年前,中国率先同中亚国家建交,开启了双方交往和合作的大门。31年来,双方走出了一条睦邻友好、合作共赢的新路,成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典范。习近平主席去年1月在中国同中亚五国建交30周年视频峰会上指出:“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未来中国发展到什么程度,中国都始终是中亚国家值得信任和倚重的好邻居、好伙伴、好朋友、好兄弟。”中国同中亚五国分别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双边层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有助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作为中国同中亚国家开展合作的新机制,“中国+中亚五国”合作机制公开透明、互利共赢、平等互惠、务实管用,为深化中国同中亚国家全方位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办好首届“中国+中亚五国”峰会,将充分发挥元首外交引领作用,推动中国同中亚国家关系实现新发展,助力双方更好应对共同挑战。
中亚地区是“一带一路”的首倡之地。中国同中亚国家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亚地区开花结果,为地区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是世界上最长的天然气管道,截至2022年6月累计对华输气超4000亿立方米;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帕普”铁路隧道贯通,彻底改变了上千万人的出行方式;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与中哈连云港物流合作基地成功建成,打开了中亚国家通向太平洋的大门;中吉乌公路正式通车,成为跨越高山、畅通无阻的国际运输大动脉……在“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亚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框架内,中国同中亚国家合作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标志性、突破性成就。双方继续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发展战略对接,将更好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福祉、睦邻互信。
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中国坚持亲诚惠容和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方针,深化同周边国家友好互信和利益融合。中国与中亚国家赓续友谊、推进合作,携手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必将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